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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用臭氧空氣消毒機等納入I類醫療器械
中國法院網訊 ***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7月24日發布的《部分產品分類界定問題的通知》將于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。《通知》對部分產品進行分類界定,作為I類醫療器械管理的有:醫用臭氧空氣消毒機、醫用紫外線滅菌燈、手術輔助鈦夾、電刀清潔片、醫用擔架床、病人推車、醫用送藥車。作為II類醫療器械管理的有:醫用紅外線人體測溫儀、熱敷靈(貼)、醫用空氣過濾裝置、無菌管路連接器、無影燈手柄罩、手術輔巾。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有:抗菌口罩襯、注射器(針)破壞器、磁性縫針計數板、磁性尋針器、一次性使用輸液器用藥液注射件。 《通知》規定,凡界定為醫療器械的產品,從2004年2月1日起憑證和上市銷售。